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完善学校安全事故责任制度,防止和减少涉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
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
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
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五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学校根据事故起因立即成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七条
学校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涉事故部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及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指示成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事故应急处置小组需在一小时内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八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门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门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九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涉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涉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向学校安全管理部反馈情况,并协助其进行调查核实。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如确认为校内安全事故,应立即反馈至分管校领导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并成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由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继续查证,并根据事故情况由学校主要负责人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涉及部门,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三条
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当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上报安全事故报告后,由学校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协助上级部门派员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如涉校事故引起社会关注,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由学校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公布事故信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协调上级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学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涉事故部门及人员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国家公安机关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